[德] 汉斯-约格 阿尔布莱西特 著 樊 文 译
对于这种威胁,国际社会在联合国关于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第8次大会(哈瓦纳/古巴Havanna/Kuba, 1990)之际就已做出了反应,指出:必须严厉控制有组织环境犯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刑法在保护自然和环境中的作用”的决议(45/121, 14.12. 1990)要求所有国家应该调整刑法, 给予环境的威胁以有效的回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1993年第28号决议强调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该决议之前 “从欧洲的视角看保护自然和环境的刑事政策”(劳施哈默/德国Lauchhammer/Deutschland, 25.-29.4.1992)的这个研讨会的结论完全一样6。而且,经社理事会( ECOSOC)1994年第15号决议指出了在保护环境中刑法角色的重要性, 经社理事会(ECOSOC) 1995年第27号决议要求各国履行在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第9次联合国大会期间所通过的决议和所提出的建议。
欧洲议会在1998年提出了刑法保护环境公约(斯特拉斯堡/法国Stra?burg/France, 4.11.1998)。该公约的重点是工业上造成的环境危险7。虽然该公约迄今还没有生效,但是,欧洲议会长期以来一直在强调环境犯罪造成的危险8。欧洲议会始终认为,环境犯罪能给生态系统并因而最终也给人类的健康造成不可修复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基于这种理解,欧洲议会同时也表达了这样的期望:为有利于有效遏制危险的环境犯罪行为,必须优先发展跨境合作。在此,还要说明的是,尽管象欧洲议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欧盟这些不同的机构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在追诉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的程序中,跨境的警务和司法合作常常还是有很大的困难,如果涉及到使用现代侦查方法和使用敏感信息时,这种合作就尤为困难。因为,恰恰在环境犯罪领域,在收集重要信息方面现代的积极侦查方法有着特别明显的重要意义。而在(无被害人的)犯罪领域有效的警务和司法合作,更是依赖于获得主要来自积极的侦查措施的信息和证据。
用刑法保护环境的欧洲议会公约之后, 紧接着要提到的是,在环境刑法领域欧盟层面的不同动议。 这里,一方面是1997年的欧洲共同体条约(EG-Vertrag)确立了持续发展的目标和2001年6月在哥德堡(G?teborg/瑞典)欧洲议会大会上通过了欧盟持续发展战略,该战略要求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该保持一种协调的关系。另一方面, 要提到的是,欧洲议会对成员国在环境控制中的最低标准提出了建议,该建议尤其强调监督与执法。在欧洲共同体对于环境的第6个行动方案“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在我们手中”(KOM 2001, 31 endg.) 中提到的主要是打击环境犯罪。近来,有不同的动议,这些动议认为环境刑法应该保持协调。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框架决议2003/80/JI (2003年2月29日公报 L)也致力于协调环境刑法这个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动议是2001年3月13日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欧盟用刑法保护环境方针的建议9。
与欧盟有关,欧洲警察总部(Europol,设在海牙)主要致力于打击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如果环境犯罪是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那么欧洲警察总部的权限也就会扩大到环境犯罪。2001年11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个由比利时和瑞典提出的框架决议的动议,该框架决议认为应把欧洲警察总部的管辖权扩大到严重形式的国际犯罪,比如环境犯罪、抢劫、非法文物交易和产品盗版。该动议2002年1月1日生效。另外,欧洲议会还呼吁欧盟,组建跨境警察侦查组织,其主要职责应该是侦查有组织的跨境犯罪10。其目标在于,通过赋予欧洲警察总部完成与国际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所有方面的任务的权限,提高在欧洲警察总部公约(Europol-Konvention)范围内合作的效率11。
2002年5月1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对1990年《申根(Schengen)公约》第40条的修改。该新的第40条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共同正犯和其被害人的跨境监视成为可能。而且,追捕程序也扩大到侦查贩卖人口、核材料交易、洗钱、诈骗和恐怖主义案件12。由此,在其他成员国继续进行监控的警察权力扩大了,用欧洲委员会的话说,这是走向有效的警务合作和司法调查的一个重大进步。
另外,在欧洲警察总部层面之下也出现了地方和区域的合作形式,比如东海特别工作小组(Task Force Ostsee),通过这种形式建立起了司法、策略和执行层面打击东海(Ostsee)地区有组织犯罪的主管当局之间的实际合作。管辖范围包括毒品交易、非法移民、拐卖妇女和走私盗窃的汽车。2002年该小组的管辖范围还扩大到了其他形式的犯罪, 其中就有恐怖主义和环境犯罪。在2001年下半年, 东海特别工作小组就动用过21个不同的共同侦查措施13。 自从1998年以来,欧洲警察总部一直参与着东海特别工作小组行动委员会的工作会晤。
鉴于国际和欧洲的这种发展,在国内立法体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
一般说来,环境法的角色在过去的三十年间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不过,对于环境保护法的兴趣相对来说还方兴未艾,并且导致 60年代以来尤其以危险犯为特征的新刑法的诞生,是环境法总体发展之重要部分。危险犯强调人的行为的风险和危险,而不是――象传统的结果犯强调――人的行为的结果。 在这一点上, 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概念对于分析环境立法和环境犯罪就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观察。
一个视角是在法律政策上和在政治和民意领域来考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立法的需求主要产生于70年代主张环境保护纲领的政党所赢得的民意支持(Bedeutungsgewinn)。 这最终导致设立环境部(比如, 意大利是在1986年, 西班牙,英国, 德国和法国是在70和80年代)并进行了以环境法命名的立法。在这个时期,主要是组织的设立(环境部)和环境发展纲领的制度化提升了环境保护政策。《欧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14显示,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和环境保护在欧洲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的排行榜上几乎并列于优先需要关注的位置。欧洲的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完全属于欧洲政策主管并是欧盟决策权范围内的事务15。
第二个视角是环境对于一般的立法和行政的重要性。在该领域关注的是能够从“环境影响评估” 和“技术影响评估”的程序中推导出来的经验16。 这种估算和评估程序主要在技术高度发展的国家已经推行并尤其受到环境保护运动的强烈影响和推动17。 比如在德国,发展出了所谓的程序后果评估(Prozessfolgenabschaetzung), 在这种程序中就用到了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法律后果评估(Gesetzesfolgenabschaetzung)试图把这种特殊的做法扩大到一般的立法上。而且,伴随着这种“环境影响报告”的理念还产生了一套在国际条约和公约中也被采用的成功做法18。但是,在这种联系中,还要强调的是,影响评估程序并不比诉诸传统民主程序更有成效,这种传统民主程序是对于风险、危险和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进行全民性政治讨论提供机会19。 反过来,这又回归并求诸风险确定、接受和社会整合之间的结合以及民主结构和政治决策之间的结合上面来了。这种结合在环境法领域已变得尤为重要,因为,环境法的意义主要在其横向特征上已经是非常明显的,并且表现为这样的认知:横向特征同样使得其他领域的行政决定和立法受到影响。因此,环境影响评估和及其方式方法,就象在行政决定和政治决策中所应用的这种技术一样,对于环境在立法程序和行政管理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来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尺。
来源:upschool.cn
作者:[德] 汉斯-约格
关键字:有组织环境犯罪,概念、规模,结构
发表日期:2006-12-26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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